成年人为什么变更姓名这么难啊,谐音的理由派出所拒绝,重名的理由派出所还是拒绝,为什么还规定只能上幼儿园之前改?难道公民享有的权利真的就真么被剥夺了?
网友: 您好!现对您的留言做以下回复: 根据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变更姓名: (一)父母离婚、再婚的未成年子女; (二)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; (三)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; (四)名字中含有冷僻字; (五)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;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,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,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、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,不予变更姓名。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,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,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,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,给予更改。 最后,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理解!
安徽公安网 安庆
2015年10月15日